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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羅欣怡/新竹報導

新竹市翁姓女子,8年前向王姓房東以每月1萬8的價錢承租房子,雙方約定每月25日繳交房租,但從翁女入住後,8年來從沒付過任何租金,也不肯將房子交還給房東。房東不滿向法院聲請遷讓房屋,新竹地方法院審理,認為翁女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,不得藉詞拖延,除了要給付積欠租金174萬6千元外,還要立即將公寓騰空遷讓,返還王姓房東。

▲翁女長達8年時間沒付租金,積欠174萬6千元。(示意圖/資料畫面)

判決書指出,翁女在2013年6月1日向王姓房東租下一間新竹市位於10樓的公寓,租約一簽就是8年,到今年6月30日止,翁女以每個月1萬8的租金承租,並約定好每個月25日繳納房租。不過8年來,翁女都沒付過房租,還霸佔房子不還,王姓房東催討未果,最後告上法院。

法官審理後,認為雙方的租賃契約上都以約明,翁女有給付租金義務,但卻未依約按時繳付租金,迄至租期屆滿時為止,積欠8年1個月租金,共計174萬6千元未給付。

雙方租賃契約已於今年6月30日屆滿,翁女即無繼續占有系爭房屋之正當權源,但翁女迄今仍繼續占用公寓,受有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,並致王姓房東受有不能使用收益損害。審酌雙方就公寓約定租金1萬8千元,以每月1萬8千元作為計算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金標準,翁女除給付174萬6千元給王姓房東外,並立即將公寓騰空遷讓返還。



文章出自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010399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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